今年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谐校园建设,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我院将逐步完善教职工矛盾争议诉求协调机制,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矛盾争议诉求协调机制是在工会、人事等部门参加的,采取畅通诉求渠道、注重矛盾调解等措施,及时预防和处理教职工各类矛盾争议的工作机制,是和谐校园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工作载体。
第三条 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学院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因学院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协议、聘任、录用、调动等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它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尊重当事人向上级申诉、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调解组织的职责:
1.调解学院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情况;
第六条 学院设立调解委员会,学院中层行政管理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院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调解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 院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员组成:
1.院调解委员会由3名以上教职工代表、3名以上工会代表和3名以上学校代表组成。
2.中层行政管理单位调解小组由教职工代表1人、部门工会负责人和部门领导组成。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担任;调解小组负责人由各中层行政管理单位领导担任。
第九条 调解组织成员应是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担任,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举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第十条 诉求渠道和程序
(一)教职工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诉求:
1、口头诉求:教职工可以用电话或直接到诉求协调小组办公室将诉求内容向诉求协调小组反映。
2、书面诉求:教职工可以将诉求材料直接递交诉求协调小组。
3、网络诉求:教职工将诉求材料通过系统诉求协调小组提供的网络地址直接提交诉求协调小组。
(二)诉求的基本程序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诉求协调小组提出诉求。
2、教职工将诉求内容告知诉求协调小组,并提供诉求的具体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诉求回应的形式和办法
(一)直接给予回复。针对教职工诉求的内容,诉求协调小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诉求的教职工直接的回复。
(二)重大而复杂的诉求内容,需通过调解的方法来解决的,可启动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诉求调解小组调解矛盾争议的原则和范围:
(一)诉求调解小组应遵循以下原则调解矛盾争议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时一律平等原则。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原则。
(二)调解的范围为诉求协调小组职责内调解的矛盾争议。
(三)人民法院或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矛盾争议,诉求协调小组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5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代表的人数由诉求协调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诉求协调小组调解矛盾争议,应当自诉求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如遇特殊情况,经诉求协调小组研究可适当延期。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 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及时指派诉求协调小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诉求协调小组组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三)诉求协调小组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规章和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调解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实和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署名,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诉求协调小组组长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矛盾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诉求协调小组的工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得有伤害调解人员的言行和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诉求协调小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诉求协调小组和矛盾争议双方当事人应严守如下调解纪律:
(一)诉求协调小组成员应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准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教职工在矛盾争议调解期间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三)矛盾争议行政方当事人应尊重矛盾争议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陈述,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调解或对矛盾争议教职工进行压制打击。
(四)当事人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充分协商,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妨碍调解。
(五)在矛盾争议达成协议前,或调解不成,争议双方仍须按有关决定执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双方都应自觉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六)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小组成员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调解小组成员参加调解活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八)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不再受理。